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粤Z车牌办理条件(旧政策已作废,仅供查阅)

发布时间:2017-04-20 发布人:嘉信华创
相关关键词:粤Z车牌办理条件,粤港车牌办理条件

  外商投资企业

  1、国外和香港、台湾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(32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,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;到非山区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(8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,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者;以及澳门商户在我省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(32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,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,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1个粤Z车牌。

  2、国外、香港、澳门或台湾的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粤Z车牌数量。其中,国外和香港、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(40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、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800万美元(64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的,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,但须出具纳税证明,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个粤Z车牌;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(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、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(160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的,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,但须出具纳税证明,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个粤Z车牌。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(16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的,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,但须出具纳税证明,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个粤Z车牌;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(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)以上的,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,但须出具纳税证明,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个粤Z车牌。

  3、国外、香港、澳门或台湾商户以知识产权、高新技术等方式到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,可按第1条、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。

  4、国外、香港、澳门或台湾商户在我国投资兴办投资公司,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,可按第1条、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。

  5、在广东省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(不含代表机构),可按第1条规定标准办理;不予增办。

  6、外商在深圳市保税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港元以上的,可准予办理1个粤Z车牌。

  7、外商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投资资格需要办理粤Z车牌的,一是原外商没有办理过的,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,予以办理;二是原外商只符合办理1个粤Z车牌条件并已办理的,对新外商不予办理;三是原外商符合办理2个粤Z车牌条件,并已办理了1个粤Z车牌的,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,予以办理剩余的1个,办结后再发生股权转让的,不予增办。四是原外商符合办理粤Z车牌条件并且已办理了所有指标的,新外商取得股权后增资金额达到投资办理条件的,按增资金额进行审核并符合办理条件的,予以办理。
 

  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

  担任全国、广东省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或广州、深圳市各区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,在任期内准予办理1个粤Z车牌。
 

  公益事业慈善家

  改革开放以来,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、港澳台居民,可准予办理1个粤Z车牌。

相关法规